企业发布的70秒宣传视频中,有两秒的航拍画面被原作者起诉称侵权。该视频是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的,企业因此起诉了受其委托制作宣传视频的广告公司,主张赔偿。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典型案例。
宣传视频航拍片段被指侵权
(资料图片)
支付1万元和解并下架视频
2021年1月,厦门某公司委托一家广告公司制作宣传视频;同年4月,该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制作完成的视频,时长70秒的视频中,第20秒、21秒为航拍广州的画面。
半年后,该公司突然成了被告。原告张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称厦门该公司的宣传视频中两秒航拍画面是其拍摄的,厦门该公司擅自使用侵犯了著作权。张某还提供了此前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的素材作为证据。
为了证明自己,厦门该公司催促广告公司提供素材来源及版权购买凭证,但迟迟没有结果。因缺乏证据,2022年1月,该公司与张某和解,支付了1万元素材使用费,同时约定下架视频不再发布。
结束了这起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后,该公司便向委托制作视频的广告公司讨说法。该公司提出,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要求视频的拍摄制作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而且合同报价单中也包含了素材购买费用。因协商不成,该公司将广告公司诉至湖里区法院。该公司认为,宣传视频已无法在门店和线下促销场合等继续使用,因此要求广告公司承担违约损失。
广告公司购买视频再销售
构成违约最终赔偿8万元
开庭时,广告公司表示,仅以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无法直接证明张某就是航拍素材的著作权人,厦门某公司与张某的诉讼未经法院实质审理,自愿达成了和解。但在广告公司提交的视频素材购买记录中,相关授权信息明确“不可用于网络转售、伪原创转售(剪辑合成再销售)”。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航拍片段的著作权人,该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广告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违约情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酌定违约金为20万元。据此,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告公司支付20万元赔偿。
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近日,厦门某公司最终与广告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广告公司赔偿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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