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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近日,永州市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碰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该法院微信公众号8月10日公布了该案例。
2022年4月19日,被告人温某和邓某(在逃)等人合谋实施“碰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邓某等人负责搜寻目标追车和冒充警察接电话,被告人温某则负责骑自行车在路边“碰瓷”。上午10时许,邓某等人驾驶其租赁的黑色轿车,在被害人邱某驾驶货车路过同路段准备变道超越邓某等人驾驶的黑色轿车时,温某从对面车道骑自行车故意摔倒,将事先准备好的黄鳝血涂在头部,用卫生纸捂住,伪造成发生交通事故,要求邱某赔偿医药费5000元。后又以同样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周某赔偿医药费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温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碰瓷”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罗江龙 二审:余画 三审:蒋玉青)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