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高质量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近日,云南省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了包括落实土地支持政策、简化审批流程、给予资金支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加强金融支持在内的6个方面具体举措。
其中明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超出《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范围,并根据清单动态压减;在防控好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支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等。
根据相关制度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保基本”和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充分考虑保障群体的承受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指导管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下一步,我省将以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需求为导向,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合理制定政策措施和年度建设计划。在此基础上,采取改造、改建、新建、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供给,全力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与此同时,做好人才公寓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衔接,吸引全国优秀人才、鼓励引导云南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人才赴滇、返滇就业创业。
(记者 孔垂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