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16日依法公开宣判平凉市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受贿一案。法院以被告人黄继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继宗在担任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县长、县委书记,庆阳市政府秘书长、庆阳市副市长,甘肃省平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规划审批、工程承揽、土地出让、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索要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844万余元。黄继宗将受贿的部分赃款用于放贷生息,产生收益83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继宗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继宗有坦白情节,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